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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第十七条第三款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5-12-31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为了让您更清晰理解工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法律依据,以下结合具体法规内容进行分析。
该条款的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三款,原文表述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适用分析:首先,“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是指符合省级社保部门管辖标准的特殊工伤(如省属重点企业的重大工伤、跨省职业病认定等);其次,“属地原则”明确了实际办理主体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保部门,即省级部门的管辖事项下沉至市级部门办理,避免申请人往返省级部门增加成本;最后,适用结论为:特殊工伤认定事项无需直接向省级社保部门申请,只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保部门提交材料即可,该款本质是对工伤认定管辖权限的“属地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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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可能伴随2点法律风险,以下结合实例说明。
1. 管辖争议导致申请超期风险:实例:某省属企业职工在外地出差发生工伤,申请人先向事故发生地市级社保部门申请,被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本省某市”为由驳回,后又向省级社保部门申请,再次被退回至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部门,来回折腾导致距离事故发生日已过29天(接近用人单位30天的申请时限),若再延误1天,用人单位将超期,需职工自行申请;
2. 属地材料不足导致管辖不被认可风险:实例:某职工的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能提供事故发生地的工作证明,无法证明“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社保部门以不符合该款属地要求为由不予受理,导致申请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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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第十七条第三款的适用存在2种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以下为您解释说明。
1. 省级社保部门直接受理的例外情形:若市级社保部门因特殊原因(如该工伤涉及跨市协调、重大社会影响)无法办理,省级社保部门可依职权直接受理该事项,此时不适用该款的属地调整规则,影响:申请人需按省级部门要求提交材料,无需再向市级部门申请;
2.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特殊情形:若用人单位注册地在A市(属省级管辖事项),但实际经营地在B市,且职工长期在B市工作,部分地区的社保部门会允许向实际经营地的市级部门申请,此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认定扩展至实际经营地,影响:申请人可选择更便捷的实际经营地市级部门申请,无需严格按注册地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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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您询问的“工伤第十七条第三款什么意思”这一问题,首先为您明确该条款的核心内容。
工伤第十七条第三款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管辖权限的规定。

1. 若存在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如跨区域重大工伤事故、特殊行业职业病认定等),则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2. 若属于一般工伤认定事项(如本地企业职工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普通事故伤害),则直接由统筹地区(通常为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无需适用该款的属地调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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